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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区分甲供材料自用还是转售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1463
     

       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揽一房地产建设项目。合同约定,该建设项目所用钢材由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合同总价款为20000万元,不含钢材价款。房地产企业采购钢材共计5000万元。假定合同毛利为4000万元。

       甲供材料自用

       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实质上是建设单位自用行为,此合同为包工不包料合同。建筑安装公司收入、成本中无需核算钢材价款;建筑安装公司使用钢材时,房地产企业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劳务不论是否包工包料,建筑营业税计税依据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价款在内。建筑安装公司虽然无须确认钢材部分的收入,但建筑营业税计税依据应当包括工程所用钢材共计5000万元,建筑安装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5000×3%=750(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建筑安装公司会计处理:

       确认合同收入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计提营业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750

       2.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钢材采购时

       借:原材料    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建筑安装公司使用钢材时:

       借:开发成本 5000

       贷:原材料5000

       甲供材料转售

       假定,合同总价款为25000万元,房地产企业采购钢材所支付价款在工程结算时,按拨付钢材时的市价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共计抵付工程结算款55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此合同为包工包料合同,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实质上是将所购钢材转售给建筑安装公司,再将所售价款支付工程结算款。建筑安装公司营业税处理不变。房地产企业销售钢材,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假定,房地产企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纳增值税为:5500÷(1+3%)×3%=160.19(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1.建筑安装公司会计处理:

       建筑安装公司收到钢材时

       借:原材料5500

       贷:应收账款5500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

       贷:原材料5500

       确认合同收入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

       计提营业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750

       2.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钢材采购时

       借:原材料   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出售钢材时

       借:开发成本5500

       贷:应付账款5500

       借:应付账款5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339.81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60.19

       借:其他业务成本5000

       贷:原材料5000。

       甲供材料自用还是转售需仔细甄别

       假定,合同总价款为25000万元,其中钢材价款5000万元。该房地产建设项目钢材由房地产企业采购,工程结算时,所用钢材不论拨付时市价涨跌,钢材价款部分均从工程结算款中剔除。

       从合同约定的形式来看,合同总价款为25000万元,包含钢材价款5000万元,则此合同为包工包料合同。建设单位是将所购钢材转售给建筑安装公司,再将所售价款支付工程结算款。那么,甲供材料按上述转售进行财税处理。即建筑安装公司全额确认收入25000万元,建筑安装公司收到钢材应取得房地产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并确认建安成本5000万元;房地产企业出售钢材时,应确认钢材销售收入和成本,缴纳增值税:5000÷(1+3%)×3%=145.63(万元),并取得建筑安装公司开具的全额建安发票(包括钢材),凭全额建安发票计入开发成本。

       分析合同的实质,我们看出合同总价款为25000万元中的钢材价款5000万元只是一个虚数,办理工程结算时,无论房地产企业采购价还是钢材拨付时市价涨跌结算价款均不考虑。工程结算实质上并不包括钢材部分价款。因此,上述合同应当理解为甲供材料自用行为,此合同为包工不包料合同。即建筑安装公司收入和成本均不含钢材款,按20000万元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房地产企业只需取得建筑安装公司开具的20000万元建安发票(不含钢材价款),自用钢材直接凭钢材购入发票计入开发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材料自用还是转售还需甄别合同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按照上述规定,中标合同签订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变更合同内容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并在签订变更协议后及时持变更协议到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进行备案。比如,上述建造合同原为包工包料合同,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变更为包工不包料合同。如果发包人、承包人没有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并备案,则只能理解为甲供材料是双方为履行包工包料合同而发生的抵付工程款行为,即按甲供材料转售处理。

       上述分析可知,甲供材料自用还是转售需仔细甄别,如果纳税人将甲供材料转售,误判为自用处理,则房地产企业除存在少缴纳增值税款风险外,还有由于甲供材料采购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能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建筑安装公司开具的全额建安发票,甲供材料部分无营业税发票入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无法扣除;建筑安装公司会少计收入和成本,由于建筑安装公司未取得房地产企业开具的甲供材料部分的销售发票,建造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无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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